中新網11月2日電 據臺灣《聯合報》報道,台當局“檢察總長”黃世銘被依泄密罪提起公訴,法界人士指出,黃世銘將偵查資料泄出去給馬英九後,“就不是機密了”,何況馬英九又不是檢察官,沒有保密義務,他當然可以再告知江宜樺,馬、江沒有成為泄密罪共犯的問題。
  馬英九、江宜樺及馬英九辦公室前副秘書長羅智強,雖然不會變成泄密罪共犯,但全案移審法院後,依刑事訴訟法規定,合議庭還是會傳喚三人作證並交互詰問。
  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介欽,上周就將黃世銘泄密案起訴書送交檢察長楊治宇核閱,書類“躺”了8、9天才公告;據瞭解,主要在討論馬英九是否為泄密罪共犯。
  黃世銘將關說案報告交給馬英九後,馬再將內容告知江宜樺、羅智強,中間有無牽涉泄密刑責,一度成為檢方高層討論重點;最後開會決定依“最高法院”“已經泄漏之秘密不算秘密”的判決,認定偵查秘密經由黃世銘告知馬英九後,秘密已不存在,馬並無泄密問題。
  臺北地檢署昨天起訴黃世銘,在起訴書中對馬英九是不是共犯的問題,隻字未提,外界相當好奇。馬英九是現任地區領導人,任內不受一般刑事犯罪追訴,但馬英九會不會是本案的“潛在性被告”?檢察官是否會在馬英九卸任後再追究他的共犯責任?也引起關註。
  法界人士指出,刑法泄密罪是指公務員將自己持有或知悉的機密外泄他人;馬英九事先不知道黃世銘要向他報告什麼事,所以馬英九沒有教唆泄密的問題。“刑事訴訟法”規定之“偵查不公開原則”,其適用對象是司法官及司法警察,馬英九不是檢察官,沒有保密義務。
  有法官表示,依“最高法院”判例見解,機密外泄後就不再是機密;因此,黃世銘將偵查案件的數據外泄後,數據就不再是機密,被泄密者也就沒泄密罪共犯問題,“說馬英九是共犯,實在扯太遠了”。  (原標題:台法界人士稱黃世銘泄密案馬英九江宜樺不會成共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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